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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3-02-02 09:38 来源:昆明市建筑业协会 点击数:516

昆 明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昆明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地区从事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市政道路、路桥隧道、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及建材、建筑科研等相关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是经昆明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在业务指导单位昆明市住建局党建组织联合党支部的领导下,保证政治方向,开展党的活动,推动事业发展,培养骨干和服务人才,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和服务职责。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建筑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遵守职业道德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与建筑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西昌路692号长城证券大厦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和行业发展;

(二)开展调查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新问题、新动向,提供有关行业规划、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推进行业管理工作,当好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参谋;

(三)引导和推进企业完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面向市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进建筑业经济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开展工程质量创优评奖活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组织“春城杯”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审查评比及先进单位、优秀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同时积极做好“省优”项目的推荐工作。为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信誉服务;

(五)协助开展建筑专业技术培训、咨询服务,采取多形式、多渠道为行业培训人才,提供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六)组织会员单位交流省内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积极组织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为建筑行业高技术含量工作的实现不懈努力;

(七)组织协调建筑业行业内部和其他行业之间开展经济和技术交流、观摩活动,开展行业间的互相学习,促进共同发展;

(八)办好《昆明建筑公众号》和网站,传递党和政府有关建筑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报道本地区建筑业动态和市场动态、外地信息,资料选登和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企业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总结性、专题性文章,提供信息服务;

(九)与相关专业单位共同搭建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行业宣传服务平台,了解会员企业切实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分享会,助力会员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不断强化行业企业宣传服务职能,立足于为会员企业开展企业形象、质量品牌、先进人物等主题提供宣传服务,提高会员企业信誉度和知名度;

(十)承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和辅助性职能,充分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建筑施工、安装、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房地产开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及相关的建材、建筑科研等企事业单位;

(四)各地州(市)和省外经注册的驻昆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并附单位法人证件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获得信息和技术交流、章程业务范围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经本会推荐,代表本会参加国内有关会议和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企业的意见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二年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超过150个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不得低于50个,且不低于理事数的1.5倍】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重要活动事宜;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有【不得低于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工作调动及退休等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常务理事调整、增补人选,报秘书处备案,经会员大会通过。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需经费的收取和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理事会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召开理事会,须提前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最多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低于50的,不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最多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年【不得低于十年】。

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 费;

      会费标准:

    一般会员单位:5000元/每年;

    理事、监事单位:10000元/每年;

    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20000元/每年;

(二)购买服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如:会员单位自愿参与和要求协会组织的培训、咨询、考察学习和相关会议等收取的成本费用),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并经2020年12月4日七届四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企业委托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决议,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内容,难易程度、规模大小、服务成本收取咨询服务费,每服务一次或者一个项目收取2000- 5000元的标准。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退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贴、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9日七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经2022年 12月 4 日第八届一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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